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要求今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取消18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取消的18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
两部门还明确,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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