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启动
企业上市刚刚几个月就被发现可能涉嫌造假,这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上相当罕见。
2010年3月29日,香港证监会迅速对洪良国际展开法律程序,并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布相关强制令,命令洪良国际将其IPO所募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即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按照以往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惯例,一般是先遵循刑事的判决渠道,之后再寻求民事的救济。但这次情况特殊,过去发现造假时公司已经被掏空,而这次由于发现得早,公司募集的资金基本还躺在其银行账户里,因而有可能通过快速的程序将资金追缴回来,归还给投资人,以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免受损失。
3月29日当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临时强制令,宣布冻结洪良国际9.974亿港元,这个金额正好是洪良国际IPO净募集所得,以备未来用作返还给投资人。此时洪良国际银行账户里的现金总额是8.32亿港元,差额部分证监会决定追查去向。
除了启动法律程序,证监会还于当天前往洪良国际的香港办事处执行搜查令,搜走了包括财务账目在内的多份文件及物品。此外,证监会也正式告知洪良国际的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兆丰资本”),暂停该机构新项目的保荐资格(2010年3月1日以前的项目不受此影响)。
2010年3月30日,香港股市开盘之前,证监会向港交所发出指令,对洪良国际的股票交易执行停牌,直到另行通知复牌为止。